各市(区)农业农村局、工业和信息化局、公安局、交通运输局、市场监督管理局,省工业和信息化厅、省公安厅、省交通运输厅、西安海关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:
为贯彻《农业农村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海关总署 市场监管总局 中国海警局关于加强涉渔船舶审批修造检验监管工作的意见》精神,根据《涉渔船舶审批修造检验监管协调机制关于印发〈2022年涉渔船舶监管专项联合行动方案〉的通知》要求,结合实际,制定《2022年陕西省涉渔船舶监管专项联合行动实施方案》,现印发你们,请认真抓好落实。
附件:2022年陕西省涉渔船舶监管专项联合行动实施方案
陕西省涉渔船舶审批修造检验
监管协调机制(代章)
2022年4月28日
(联系人:任静 电话/传真:029-87389509 邮箱:277678002@qq.com)
2022年陕西省涉渔船舶监管专项联合行动实施方案
为贯彻《农业农村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海关总署 市场监管总局 中国海警局关于加强涉渔船舶审批修造检验监管工作的意见》(农渔发〔2021〕18号,以下简称《意见》)精神, 根据《涉渔船舶审批修造检验监管协调机制关于印发〈2022年涉渔船舶监管专项联合行动方案〉的通知》(涉渔船舶机制发〔2022〕2号,以下简称“专项联合行动”)要求,结合我省实际,制定本方案。
一、指导思想
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以及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,贯彻党中央、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,落实《意见》要求,聚焦拆解、标识、修造、检验等重点环节,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,全面提升涉渔船舶监管水平,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。
二、组织领导
专项联合行动由陕西省涉渔船舶审批修造检验监管协调机制(以下简称“省协调机制”)统一安排部署, 省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具体实施,市级各部门配合落实。专项联合行动成立指挥部,指挥长由省协调机制主任担任,副指挥长由省协调机制副主任担任,成员包括省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和成员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协调机制办公室。
三、行动任务
(一)渔船拆解报废监管。参照《海洋捕捞渔船拆解操作规程》和有关规定,加强渔船报废拆解活动监管,严厉打击未如实拆解、使用报废渔船违规从事渔业活动等行为。组织开展辖区内渔船拆解厂抽检,抽查渔船拆解档案,核查拆解程序。检查中发现拆解活动不规范的,能立即整改的要监督其现场整改;一时不能整改到位的,要督促其限时整改,定时报告整改进度。涉嫌违规违法,依法应当给予处罚的,由相关部门牵头调查处理。其中,涉嫌拆解程序不规范、应拆未拆的,由农业农村部门调查处理,对应拆渔船依法强制拆解;拆解厂涉嫌违法生产经营的,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调查处理;拆解厂涉嫌无照经营的,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;涉嫌违法犯罪的,移交公安部门调查处置。
(二)渔船身份标识监管。加强渔船身份标识执法检查,严厉查处伪造、变造、涂改船舶身份标识等违法违规行为。在检查中,发现渔船身份标识不规范的,要监督其现场整改;依法应当给予处罚的,由相关部门牵头调查处理。其中,涉嫌伪造、变造船舶户牌,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,以及涉嫌犯罪的,由公安部门调查处理;涉嫌涂改、伪造、变造、非法转让渔业船舶证书,假冒、套牌渔船的,由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公安部门调查处理;涉嫌走私的,由海关调查处理。
(三)渔船修造监管及溯源倒查。坚持属地管理、源头治理,全面摸排辖区内渔船修造厂点,加强渔船修造活动监管执法,检查修造生产经营活动,重点查处违法修造、无证经营等违法活动,清理取缔“沙滩船厂”。将违规修造情况纳入涉渔船舶案件调查范围,涉嫌违法修造的,溯源倒查船舶修造厂点,对修造厂点违法违规活动依法处罚。其中,涉嫌无照经营的,由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;涉嫌违法生产经营的,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调查处理;涉嫌未经审批、检验擅自建造、改造涉渔船舶的,由农业农村部门会同渔船检验主管部门调查处理;涉嫌违法犯罪的,移交公安部门调查处置。
四、时间安排
(一)部署动员阶段(4月30日前)。省协调机制会商安排有关工作,制定印发专项联合行动实施方案。广泛开展宣传动员,组织普法教育活动。
(二)专项执法阶段(5月1日-9月20日)。在省协调机制统一安排下,各地各部门根据专项联合行动实施方案,结合实际,细化实施方案,按要求在辖区内组织开展2022年涉渔船舶监管专项联合行动,加强渔船拆解、标识、修造、检验监管,强化溯源倒查执法。
(三)总结报告阶段(9月21日-11月20日)。各地各部门总结、上报专项联合行动情况,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议,省协调机制总结上报全省专项联合行动情况。
五、工作要求
(一)严密组织实施。各地各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,强化组织领导,统筹协调执法力量,组织实施好本次专项联合行动。对行动中发现的突出问题,要立即开展调查研究,采取针对性措施落实解决, 重大或普遍性问题,请及时告知省协调机制办公室。
(二)创新工作方法。各地各部门要加强与外事、水利、网信等部门沟通协调,推动实施联合执法、联合办案,形成监管合力。组织执法力量在重点区域、重点时段开展联合执法、联动执法。对于发现的大案要案要迅速坚决查处、依法公开,畅通行刑街接,达到“查办一案、震慑一片”的效果。
(三)加强宣传引导。各地各部门加强以案释法,推动重大违法或犯罪案件在重点地区公开宣判,强化警示作用。充分发挥电视、电台、报纸等主流媒体宣传作用,及时宣传发布重大案件,及时回应执法行动中的热点敏感信息。充分发挥社会公益组织作用,公开举报电话。落实普法责任制,营造“有法必依、执法必严、违法必究”的执法监管氛围。
(四)及时总结上报。请各地于5月20日前上报渔业船舶情况统计表(附件1)、船舶建造维修检验场统计表(附件2)、涉渔船舶监管专项联合行动联络人名单(附件3),各地各部门于11月10日前报送专项联合行动情况。以上内容请报送至省协调机制办公室,同时报送电子版。
附件:1.渔业船舶统计表
2.船舶建造维修检验场点统计表
3.涉渔船舶监管专项联合行动联络人名单